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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主要的反腐败机构介绍

更新时间:2011-05-25点击次数:字号:T|T
2000年11月,罗马尼亚社会民主党在大选中获胜。几年来,随着罗马尼亚政局的逐步稳定,社民党执政地位稳固,开始将整肃经济和反腐败列入政府主要议程。目前,罗马尼亚的主要反腐败机构有: 一、全国反腐败检察院 罗马尼亚政府2002年3月28日批准了关于成立全国反腐败检察院的紧急政令,并决定该检察院从2002年9月1日起开始工作。紧急政令规定,全国反腐败检察院将对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洗黑钱、贩卖毒品、偷税漏税、合伙行凶等行为进行揭发和惩处。窃取银行机密和行业机密的犯罪行为也将由全国反腐败检察院的检察官进行审理。 全国反腐败检察院是罗马尼亚公共管理部下属的独立机构,检察长由总统任命,2005年制定了全国反腐败战略行动计划和司法改革行动计划。另外,反腐败检察院设立了反贪污与刑事侦查厅,由检察官根据《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对公务人员行贿、受贿等案件进行侦查。 二、国家监察署 2000年11月,伊利埃斯库总统的社会民主党在大选中再次获胜。2002年3月,国家检察院设立专职反贪局,查处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洗黑钱、贩卖毒品、偷税漏税等犯罪行为。2003年11月组建国家监察署,着力整合政府内负有监察监管职能的机构,加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监控和各种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从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家行政监察体系。 国家监察署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特设中央行政机构,隶属于政府系列,由1名分管协调各有关监督机构的特派部长领导,位高权重。该署根据政府紧急法令设立,规定了其组织结构和职责。 罗马尼亚实行的是一个“大监察”的概念,国家监察署直属的行业监督机构有:国家环保监控局、国家建筑监察局、财政监察局、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监察署负责协调的机构和工作有:国家进出口监管局,劳动部下属的劳动监察局,银行资产回收局,国家消费者保护局,国家核监控委员会,国家预防和打击洗钱办公室,卫生部的卫生监督工作,农业、森林、水和资源部的监督工作和卫生、动物疾病监管工作。上述机构有责任向国家监察署署长报告其开展监察活动的情况、执行署长的命令及提出的工作措施。根据2004年第11号政府紧急法令规定,监察署长增加协调政府各部及公共机构的内部监察工作的职责,就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内部行政监察。这样,形成了覆盖各行各业的国家监管体系。 为了实现其领导作用,国家监察署主要从事下列工作:制定监察工作的政策和方略、各监督机构的短期和中期工作目标以及监察工作人员工作指导手册;监督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查处大要案,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目标的进展情况;按照欧洲规则的要求,与其他部委共同调整各监督机构的法律框架;制定有关监察人员结构调整、工作职责、奖罚等方面的政策和调查人员行为规范;与财政部一起,定期预测、监督和评估监察活动的预算和收入情况;促进社会对话,提高监察效率。 国家监察署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监察工作方针,提出有关立法建议,以保证其下属机构或其负责协调的监督机构制定具体的监察实施办法;2.综合制定有关法规和规则,以利于其下属和其负责协调的监督机构各自具体制定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和体制框架;3.协调其下属和其负责协调的监督机构制订的具体监察计划;4.代表国家监督有关法律规定的统一实施,保证其下属和其负责协调的监察机构正常履行职责;5.作为一个特设中央机构,对内对外代表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署负有重要的协调职责,要经常同其他部委、公共机构、地方行政机构,以及国内外的法人合作共事,监察署有权要求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监察人员的监察检查权受法律保护,其他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罗马尼亚通过整合原本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监督监察职能,设立国家监察署,强化了监控力度,有力地打击了经济领域里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部分消除了腐败、偷税漏税、欺诈、地下经济等丑恶现象,整肃了经济秩序。监察署通过反欺诈、反逃漏税、反腐败的“三反”工作,特别是对企业、出口、海关、金融等逃漏税案件易发、高发领域进行直接监管,查处违纪违法的官员,短时间即取得了较好的政治经济效果。2003年罗国内生产总值为500亿欧元,其中四分之一,即125亿欧元是未向政府申报和纳税的地下经济总值,包括贪污、受贿、走私、贩毒、卖淫、贩运军火等。目前,地下经济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已从过去的40%下降到目前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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