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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政府信息公开年报频出现“答非所问”

更新时间:2011-05-24点击次数:字号:T|T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如何?学者调研发现:很多年报内容不完整,避实就虚。 

 

  省级政府年报完整性好于部委

  按照《条例》第32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除去第六项,前五项即是法定的年报必须包含的内容。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经过对《条例》施行3年来各级行政机构400多份年报的检测研究发现,省级行政单位年报的完整性好于国务院部委。

  31个省级政府的不完整年报分别为:2008年年报中有两个(内蒙古和宁夏),2009年年报中有1个(西藏),2010年年报中有1个(西藏)。90%以上的省级政府年报都包含了《条例》规定的法定内容,不完整年报的欠缺内容集中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这一项。

  83个国务院机构的不完整年报个数呈现逐年递减态势,分别是2008年年报11个,2009年年报6个和2010年年报4个。但是国务院机构年报欠缺的法定内容项目是相当多的。比如有两家国务院部门连续3年的年报,其内容仅涵盖了概述与主动公开情况,剩余四项法定内容均没有体现在年报上。

  对50个较大的市的3年年报的调查统计显示,不完整年报个数分别是:2008年年报7个,2009年年报8个,2010年年报5个。

  普遍欠缺“信息公开收费情况”

  《报告》显示,《条例》所规定的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成为绝大多数行政机构年报中最主要的欠缺内容。

  《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截至目前,虽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的通知,但仍然也有很多省市没有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而国务院各部门几乎全部没有收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意味着没有收费依据,因此,各行政机构大都采取暂不收费的做法。

  对此,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认为,从长远来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的制度化必须推进,这既有利于政府维持信息提供的一般能力,也有利于申请者申请行为的理性化,避免过度消费和不当占用公共资源。许多年报将“工作人员与支出情况”与“收费减免”进行合并汇报,从中可见支出金额巨大,收入金额几乎为零,全靠财政予以支持,收支严重不平衡。

   专家建议统一内容格式要求

  在研究了400多份年报之后,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的学者根据《条例》的要求与现行年报的制度现实,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年报的内容范围仅限于各个层级的行政机构本身,而非其下属辖区的信息公开情况与其本身情况的汇总。

  第二,年报的发布格式应由国办的指导意见进行统一。年报上应有明确的发布时间,精确到日,并且有详细的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构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在网络上发布的时候,也应该尽量醒目,建议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将其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列置于显眼处,以方便公众搜索与查询。历年的年报也应该留存于网上,不能随意删除。另外,年报最好提供可供下载与保存的文本格式。

  第三,年报的结构应该大致与《条例》的要求一致。《报告》主笔人刘真珍告诉记者,通观被调查测评的400多份年报,无论是省市级行政单位还是国务院机构,大部分都将法定的报告事项作为自己年报的基本结构,即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复议与诉讼情况、行政收费情况、主要问题与改进措施等“六大块”构架。现行的“六大块”标准结构可以成为写作的模板。

  第四,年报的基本详尽程度应有所要求。

  年报发布需要具体的规范

  目前,《条例》对年报的发布只作了原则性要求,而国办的相关指导意见对年报的具体规范要求只字未提。年报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工作亟待提上日程。

  《条例》只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发布年报,但究竟应该发布在网站的哪个位置和栏目?年报的名称是否应该规范统一?年报的发布应该以政府(部门)名义发布还是以其办公厅名义发布等等,都需要及时引导予以规范。(记者 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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