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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领域腐败案件多发易发的新特点

更新时间:2011-05-23点击次数:字号:T|T

      2010年2月—2010年9月,扬州市纪委联合扬州市检察院对扬州市经信委副主任兼市信息中心主任范某等人利用承建政府信息工程之机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该案涉及县处级领导干部2人、科级干部4人,违纪违法金额较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目前,已有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一、 案件的主要特点
       这是一起发生在信息工程建设领域里党员干部严重违法违纪新型腐败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新兴领域腐败案件多发易发的新特点。
       (一)信息领域“潜规则”易滋生腐败问题
       信息产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近几年来发展较快。但由于对信息化推进过程中容易产生的问题认识并不充足、管理上也缺乏经验。在硬件采购、软件开发、销售等各环节中潜规则盛行,给一些人非法敛财以可乘之机。如在硬件设备建设环节,他们利用设备采购权索贿受贿;在软件项目招标前期,利用“门槛设置权”等索贿受贿;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利用评标审核权索贿受贿;在项目验收阶段利用验收审查权索贿受贿;在工程付款阶段,利用及时支付项目款索贿受贿。为获取更多利益,他们甚至将一个软件项目分包成多个标段,利用项目分包权索贿受贿。
       (二)信息领域更易产生“智能化”腐败问题
       这起窝案的涉案人员学历均系本科以上,掌握信息化产业开发、管理的专业知识,平均年龄只有38岁。他们不仅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而且还利用掌握的专业知识以及信息等进行“技术腐败”和“信息腐败”。市信息中心作为政府电子政务项目推进的技术支撑单位,其代表政府把好技术关和维护关,同时在招标过程中为项目提出技术要求、参数和资料,从而推进各个项目的完成。这样,一些单位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时,范某等人对采购什么样的硬件、选用哪个公司开发的软件,有着至关重要的“咨询权”和“建议权”。一些公司希望自己的产品能够中标,就有求于范某等人。如2003年市卫生局开发某项目时,北京某公司王某找到范某并请她帮忙拿下该工程。后范某多次向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极力推荐该公司,并在评标时打了该公司最高分。顺利中标后范某以“公关费”名义向该公司索要好处费8万元。
       (三)上行下效导致“集体腐败”
       古人云:“下之化上、疾于景响。”以此形容上行下效的速度之快犹如影之随行。范某在任信息中心“一把手”期间专断独行、大肆敛财。主要领导的个人腐败不仅带坏一个班子还带坏了整个部门的风气。范某刚刚到任后欲将临时合同工全部清退,诚惶诚恐的小王因不想丢掉工作,无奈之下,托关系找人找到范某说情送礼,最终才保住自己的饭碗。在他们唯利是图的作风影响下,部分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开始变得散漫、拖沓,他们认为只要想尽办法弄到钱和领导搞好经济关系,升官发财等等一切都不是问题。刚满30岁的李某就担任了信息中心资源部主任一职,在范某的影响下,也逐渐形成了“捞到钱才算本事”、“为集体要回扣发奖金不算事儿”等等一系列的畸形价值观。刚任主任一年的李某就利用职务之便一次性收受北京某公司贿赂6万多元。除此以外,信息中心下设部门中除综合部外,其他所有业务部门主任也均被立案调查。
       (四)牟取不久之财的手段多样化
       纵观全案,所有涉案人员无不凭借各自的生财门道,挖空心思、大肆敛财。 (1)公然索贿、开天价回扣。在我们调查中,很多业务公司都对范某讨价还价、公然索要回扣表示反感。业务公司若不给范某个人好处费,范便以单位名义开出“天价回扣”,某些公司因其索要回扣高达50%以上,也不得不前往范府烧香拜佛。(2)公款私用,贪小便宜。范某刚刚到任信息中心主任时,以单位为其配置办公室桌椅之机为其家中购买桌椅,还让用“小金库”的资金购买某大型浴池的年卡供其消费。(3)以借为名,实则敛财。信息中心原资源部主任吴某曾在7个月内,以借款为名向业务公司敛财12.8万元。(4)违规发文,滥发奖金。2004年3月,原信息办违反有关财政法规,擅自制定奖励规定,其中指出:对于引进的资金按照总额的58%奖励给相关处室和个人。2年多时间,原信息办4个处室在帮助信息产业公司争取扶持资金后以“赞助费”名义向有关单位索要资金计120万余元,并从中提取82万余元用于奖励资金的发放。(5)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他们要求业务往来单位与其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财政资金;或是利用项目增补计划之机,采用虚报项目、变更费用以及虚增采购价格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进行私分;或是通过虚开假会务发票套取财政资金。原信息办副主任王某曾在1年内3次伙同他人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公布虚假会议通知,用虚假会议发票套取财政资金5.6万余元,其中2.5万元被存入个人账户中。
       二、发案的主要原因
       (一)寻租空间较大
       信息产业作为国家重点扶持和推进的新兴产业,每年都会得到各级政府的大量资金投入。然而软件产业由于成本低、利润空间较大,很多软件公司都想分得一杯羹,因此为权力寻租提供了较大空间。由于软件的更新换代较快、种类繁多,同时软件产品又属无形产品,因此对其价值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软件价格的随意性较大,这又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有利条件。如不经市场调查和专业鉴定,也无人能够看出其中的猫腻。    
       上面所述即传统的利用权力进行寻租,但在本案中不仅存在权力寻租还出现了新型的寻租方式,即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寻租,这也扩大了寻租空间。由于信息产业属新型产业且专业性较强,因此信息部门作为专业部门承担着评审把关、监督验收等环节,成为连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唯一纽带。如此就容易产生信息部门利用政府对信息的不了解而与一些不法企业相互勾结、贪污腐败的现象。
       (二)班子建设弱化 
       范某、王某等人的刚愎自用直接导致了班子建设的严重弱化。为营造部门“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刚到任的范某便将信息中心的财权和人事权牢牢抓在了手里。财务支出无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批,重大问题个人敲定。为方便对“小金库”的管理,范某到任一周内便将信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变更为自己,从而只需她的“一支大笔”便可随意挥霍巨额资金。在用人上,他们以亲疏划线,培植亲信,不发挥技术骨干的特长、不重视中层干部的作用。王某为提拔亲信,公然绕开主任班子会议,不讨论、不研究,直接将提拔任用文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在其专横作风的影响下,班子建设被严重弱化,内部监督无从谈起。
       (三)思想严重蜕化
       思想是人行动的指南,思想蜕变的过程是随着处境的变化而发生,并最终导致行为的异化。细考这起窝案中的涉案人员,无不是随着职务的升迁,渐渐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不重视学习、不注重修养,法纪观念淡薄,思想严重蜕化,最终断送了美好前程。在这起窝案中出现了一些常见的思想误区,笔者在此列出,望大家引以为戒。(1)认为集体决定可推卸一切责任。本案中一些涉案人员常会强调这些决定都是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后决定的结果,妄想以此为自己的罪行做“挡箭牌”。但错误决定的发生,必然会追究参与决策的有关领导责任。(2)认为大家都拿的钱就一定合法。在信息办或是信息中心,公然用单位受贿资金发放奖金,竟无人对这些奖金是否合法、是否该拿提出质疑。(3)认为平时烧香,急时必有贵人相助。范某任“一把手”的1年多内,指使下属购买了大量的购物卡用于烧香拜佛、四处打点,如今东窗事发,他必然接受党纪国法严厉的惩罚。(4)认为手段高明不易发现。信息部门一些人员自恃学历高、专业能力强,凭借专业优势,在信息建设的各个环节“耍小聪明”索贿受贿。如范某利用项目增补计划之机,让某公司将一款可有可无价值5万元的软件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商议将此软件的价格算为6万元,剩余4万元暂存该公司,由范本人自由支配。又如,范某个人曾专门成立一家公司用以收受钱财。
       (四)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信息产业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然而市信息中心领导班子平时疏于管理,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导致漏洞百出,腐败频发。如由于缺乏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制度,在设备采购过程中,范某公然要求中标方将部分硬件设备的采购交由其亲属承接;如在工程招标中,通过设置极不合理的特定门槛挤兑其他公司,并从中获利。又如由于缺乏统一的打分标准,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公司制作的方案、报价等情况的打分,往往取决于专家的个人习惯和好恶,随意性较大。再如由于缺乏财务内控制度,又不接受财政监督,信息中心财务管理极为混乱,设立账外账、设立“小金库”,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五)内外监督乏力
       市信息中心作为顺应信息产业发展而诞生的新兴部门,不仅其内部监督机制并不健全,而且由于外界对其认识并不充足,对其可能发生的风险评估也不够到位,因此外部监督存在盲点。既不能引起外部监督的高度重视,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当领导干部不能严格自律时,这将必然演变成其个人和单位的一场悲剧。范某在忏悔时也深刻体会到了这一点,用她的话说,从小到大她都是一个好强的人,学生年代是老师眼中的好学生,工作以后又是领导眼中的好能手,如果当初有人能及时劝阻,她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三、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不断完善集体领导机制
       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和精力都是有限的,因此在加强对单位主要领导监督制约的同时,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的议事规则。在重大事项决策、项目安排、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调度等事项上,必须经领导班子的集体决策。但在集体领导决策的实际操作中,由于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集体领导往往成为一些领导干部推卸责任的“免责金牌”),因此完善集体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制迫在眉睫。对经“集体研究决策”,导致决策错误造成损害的或发生行政过错的,要根据损害结果和过错的大小,追究参与决策的领导责任。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修养
       古语云:“勤学如春起之苗,不见其长,日由所增;辍学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加强自身各项学习,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自己的世界观不错位、人生观不扭曲、价值观不偏移,无论何时何地,都能正确地把握自己,自觉抵制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经得住名誉和利益的考验。
       (三)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健全和完善信息建设领域各项管理制度已刻不容缓,这对预防腐败、保持市场公平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等都具有根本性的保障作用。一是要建立起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制度。由于在政府电子政务推进过程中,有很多单位所需开发的软件是相同或是相似的,因此如果没有整体规划,就容易造成重复开发。重复开发对于开发商来说有时仅仅只需将少量数据进行修改,再开发的成本较低,但对于政府各部门单位来说,由于缺乏协调统筹,因此需要投入的资金并不会因重复开发而减少。二是要建立起规范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制度。要抓住项目招标过程中为项目提出技术要求、参数和材料以及采购和评审等关键环节建立起相关的规范制度。要制定信息发布、进场交易确认、招标代理机构遴选、防治围标串标等办法或规定,为招标活动提供行为规范;要在更大范围内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制定专家考核评价制度。不仅可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还能将有不良行为、考核评价较差的专家及时清理出库。三是建立起更加完善的财政管理制度。对于项目合同中所需经费以及增补计划中所需经费需经专家合议审计。要制定规范资金调度、使用以及费用报销程序,领导干部本人发生的业务招待和差旅费用不得自批自报,实行统一经办、定期公示制度。严格现金管理,要坚持日结月清,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坐支、挪用、套取现金,更不得在民间组织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四是建立起随机检查和定期汇报制度。经信委可联合相关专家对市信息中心所承建的各项政府信息工程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检查,及时提出发现的问题或需改进的建议。同时,市信息中心要每季度定期向经信委汇报项目开发、资金运转等工作情况。
       (四)着力加强单位内外监督
       首先,要加强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制约,除实行集体议事规则外,还要坚持对其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重要项目的审计,规范其行政行为。其次,要加强单位内部监督,通过建立党组、加强班子建设,提高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有效监督的能力。再次,要充分发挥经信委纪委、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作用,发现有苗头性问题时及时提醒、及时通报。最后,要事务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对于所有非涉密的信息项目建设的所有过程必须在新闻、报纸及网络等新闻媒体中公开,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舆论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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