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腐败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曾告诫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打击腐败行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作为反腐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2010年1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的命令,对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依法执行死刑。该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腐败洗钱案,也是央行反洗钱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
一、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始末
本案发生在2008年1月。当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110突然接到某小区物业公司报案,说是小区内的一个住户发现楼上漏水,但该房间一直没有人住,物业需要请求警方协助,好进门修理。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来到现场,进入房间后发现卫生间里堆放着7个矿泉水的包装箱,里面竟然全部都是成捆的人民币现金,共计936万元。经查,该房产购房人为付尚芳,其丈夫正是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
后经警方、纪检机关调查,房间内的936万元现金均为晏大彬受贿所得;同时,央行反洗钱部门调查发现,付尚芳还将其丈夫晏大彬受贿所得赃款存入银行账户、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大肆清洗腐败“黑钱”。最终查明,晏大彬在担任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项2226万余元。他的妻子付尚芳明知赃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等,洗钱数额共计943万元。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腐败洗钱案,也是反洗钱配合反腐败的典型案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近年来我国腐败洗钱犯罪的主要规律特点
通过对我国这例腐败洗钱案进行剖析,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大量腐败洗钱案件①情况,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腐败洗钱犯罪呈现如下规律特点:
(一)通过近亲属洗钱已经成为“家庭腐败”的典型模式。如在本案中,付尚芳用丈夫晏大彬的受贿所得在重庆城区购置7处房产,其中有6处是以其弟弟、朋友雷某、冯某等人的名义购买。此外,同样是在重庆发生的原侨联主席罗某受贿洗钱案②中,罗某也以其母亲、女儿的名义将其丈夫王某的100余万受贿赃款存入银行清洗。在类似的腐败洗钱案件中,不是“丈夫腐败、妻子洗钱”,就是“妻子腐败,丈夫洗钱”,这也反映出目前腐败犯罪中“家庭腐败”的典型模式。
(二)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通过投资活动不仅可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有的甚至可以保值增值,因此更符合腐败分子的需求。这里的投资涉及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房地产、贵金属、收藏品等各个领域。例如,在本案中,付尚芳除了用其丈夫晏大彬的受贿赃款购买大量房产外,还使用他人名义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30万元、股票型基金6万元、分红型保险49万元。再如,在四川成都杨某贷款诈骗、贿赂洗钱案③中,该案犯罪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投资房地产、加油站、证券、矿山、水电站等,共形成非法资产上千万元。
(三)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转移和隐瞒非法资金。例如,在北京丁某职务侵占案④中,某大型国企高管人员丁某为接受好处费,持因私护照专程前往香港开立个人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转移非法资金。这样既逃避了境内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又利用了香港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掩盖其非法活动。
(四)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地下钱庄往往利用账面“对冲”平衡境内外两地资金,即在无实际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从而逃避跨境反洗钱监测措施。在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成克杰腐败案等重大案件中,地下钱庄都在跨境洗钱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中,不法分子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并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货币兑换店,从而将大笔人民币现金换成外汇,再转入香港的指定账户。
(五)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开办公司企业,可以将非法所得投入企业的合法经营中,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此外,有的不法分子大量开设空壳公司,目的就是通过频繁复杂的转账交易转移赃款,掩饰其来源和去向。例如,在开平中行“10•12”案⑤中,许某犯罪集团首先在境外自办企业,为洗钱活动设立境外接应据点;后期在境内设立了20多家公司实体,并开立大量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挪用的公款及其他非法所得。
(六)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近年来,政府高官涉足豪赌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事实上,赌博活动不仅是腐败分子挥霍享受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洗钱的途径。例如,在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⑥中,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
此外,在一些腐败洗钱案件中,还出现了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和形式掩盖腐败“黑钱”的新型洗钱手段,说明腐败洗钱犯罪的手段更加趋于隐蔽化,智能化。
三、反洗钱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腐败犯罪资金藏匿和转移的性质决定了腐败和洗钱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说,洗钱往往是腐败犯罪的继续和延伸。开展反洗钱工作,监测可疑资金流动,有利于遏制腐败动机、提高腐败代价、追缴腐败所得。
(一)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反洗钱的实践证明,在腐败犯罪定罪后再去追缴犯罪所得往往为时已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应充分利用反洗钱措施,强化对腐败犯罪活动的发现机制,构建洗钱预防制度。事实证明,洗钱预防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依靠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实现对腐败犯罪资金流动的监测,及时发现线索,遏制腐败活动的蔓延。
(二)严格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制度,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推进,金融机构开始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这些都会对犯罪分子的心理形成有力震慑。例如,在重庆晏大彬受贿、付尚芳洗钱案中,付尚芳就曾供述,她害怕在银行存款太多容易被人发现,这才把成箱的现金藏在空房里;最近全国关注的文强案中,文强的妻子也把成捆的受贿赃款沉到鱼塘里,而不敢存入银行,这些都显示了反洗钱宣传的震慑威力。
(三)依法运用反洗钱调查手段,有利于防止腐败资金的跨境转移和藏匿。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跨境资金转移非常便捷和迅速,腐败分子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监控和追缴。《反洗钱法》规定了央行有权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同时对客户要求转往境外的账户资金采取临时冻结等措施,有利于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堵截腐败资金的转移和外逃,防止腐败分子将非法资金转往境外,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非法所得赢得时机。
(四)深化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追缴腐败资产。洗钱亦被称为无国界犯罪,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采取跨国洗钱方式,从而将犯罪收益从来源国转移到其他国家。有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潜逃境外,并将大量非法所得转移出境。近年来,我国司法、执法部门与境外有关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2004年,中美双方根据《中美刑事协助协定》,就广东开平中行余振东等人洗钱案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美方冻结并没收了其部分犯罪所得归还中国,余振东最终被定罪并被遣返回国。随着反洗钱国际合作进一步加深,反洗钱工作在腐败资金的跨国追缴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大任务。这对于我们站在新的高度,以新的视野和方法,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深层次问题,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专门把“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有效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把反洗钱纳入到重点领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提高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腐败案件频发,金融、交通、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等领域也潜藏着相当的腐败风险。然而目前,有些部门和领域中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不健全,综合经营以及市场交叉融合程度大幅度提高,内外资金流动缺乏监督制约,给腐败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针对重点系统和领域加强反洗钱措施,有效遏制其中的腐败洗钱活动,从而有效提高重点系统和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制度,形成反腐败和反洗钱合力,提高执法和司法部门整体反腐倡廉建设水平。《反洗钱法》出台后,央行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操作规程;与公安部建立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从源头上打击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建议央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现金出入境报告制度,防范腐败资金的跨境转移;同时尽快将房地产、珠宝、拍卖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使其承担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义务,防范腐败资金通过非金融领域清洗。目前,我国能够成功宣判“洗钱罪”的腐败洗钱案件屈指可数,这与我国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极不相符,更不利于腐败资金的跨境追缴,建议司法部门将查处腐败犯罪与反洗钱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腐败行为,有效查处腐败和洗钱犯罪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和反腐败协调机制,确保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措施的贯彻落实。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化,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反洗钱部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监督,加强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督,共同构筑反洗钱工作社会监督体系,确保反洗钱的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建立反洗钱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数据信息、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成果,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合作,共同探索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确保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宣传,提高全社会反腐倡廉科学化认识水平。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社会各界对反腐败的认识水平较高,但对反洗钱工作的价值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作用的有效发挥。建议反腐败部门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反腐败宣传活动,在呼吁全社会集中力量打击腐败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反洗钱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水平;同时,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也应督促金融机构紧紧围绕业务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发展。(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
注释:
①受“自行洗钱”、“共同犯罪”不单独认定洗钱罪名的立法观念和司法传统影响,我国大量腐败洗钱案件最终未能以洗钱罪宣判(如开平中行余振东案),但这并不影响案件本身的洗钱犯罪事实。
② 重庆原侨联主席罗某受贿洗钱案。2004年底至2005年,罗某担任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两次收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88元。 1999年至2002年,罗某的丈夫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66万余元,部分受贿现金拿回家中。罗某明知王某拿回家的是赃款却用于投资理财。2008年3月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
③四川成都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余某、卢某、金某、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JF犯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卢某、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死缓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经查,2006年6月,杨JF、余某、卢某、金某共谋,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OOO万元存入在某银行蜀汉支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OOO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将l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OOO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本案中,杨某的洗钱数额高达6500万元,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在本案中,有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受贿并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
④北京丁某特大职务侵占洗钱案。 2006年7月25日,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捕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国有控股航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型项目部副总。 2005年初,香港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理周某找到丁某,许诺如将A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B公司代理,可给予丁某最低2.5%的好处费,丁遂将A公司在巴基斯坦、阿联酋的运输项目分包给B公司。 2005年4、5月间,丁某持因私护照前往香港并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由周某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汇人该账户。随后,丁某将资金从香港某银行汇至本人及其父母、妻子在北京多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内,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共结汇1OOO余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余万元人民币以丁某及其妻的名义购买两套房产,30余万元用于购买一部奥迪汽车,其余款项划人个人账户。
⑤广东开平“10•12”银行内部人员洗钱案。2001年10月12日,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余某等三人潜逃境外,震惊全国的金融系统特大案件“10.12”案浮出水面。在此案中,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内部人员盗取联行资金作案时间长达10年,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经查,1982年,余某正式进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先后任信贷部副主任和主任,后来升为副行长、行长。早在余某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余某与“二许”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年12月,余某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某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2006年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二许”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他们的妻子也分别获刑8年。
⑥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震惊全国的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二审宣判,李某二审被判处死刑。经查,李某1998年初调任郴州公积金中心主任。2002年至2004年间,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由于此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事关当地40万名城镇职工切身利益,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