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4期(总第10期)
【编者按】2012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一年,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事关国家人才选拔、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教育部要求各地各校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细化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招生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秩序。现编发相关文章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7号)
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在录取工作中要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高校投档和录取分数、征集志愿条件和办法、信访及申诉渠道等信息,特别要求加强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考生资格和录取结果等信息公开。要求对考生的信访和申诉要认真受理,及时反馈,增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实效。
       通知强调要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加强对志愿填报、计划调整、档案投放、拟录取名单确定和录取审核环节管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执行不走样。高校调整计划要严格程序、范围和责任。要求各地各校加强对考生的报考资格或加分资格审查,对涉嫌资格造假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已入校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相关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每年录取期间,招生诈骗案件频发,不法分子通常利用网络发布“售卖内部指标”、“点招”等虚假信息进行招生诈骗。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和家长一定要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权威发布渠道查询了解招生政策和信息,谨防各种诈骗伎俩;未经省级招办审核录取的学生,不能通过入学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阳光工程”:是教育部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增加招生工作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公正,而于2005年首次提出并实施的。
教育部要求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 “六不准”纪律要求: 
      一、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二、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社会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三、严禁高校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严禁高校通过虚假宣传、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等方式吸引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五、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六、严禁军事院校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教育部表示,对违反招生工作规定的高校将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和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调查核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教育部招生录取工作“十条禁令”:
     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案例:
案例一:天津某高校舞蹈系主任王某,受聘担任本市某高校舞蹈系主任,同时兼任舞蹈系招生评委,负责舞蹈系日常全面工作及舞蹈系专业招生考试初试、复试的评分工作。2007年、2009年,王某利用担任系主任及招生评委的职务之便,通过舞蹈系教师贾某多次收受考生家长送予的人民币共计4.5万元,据为己有。后经告发,检察机关进一步侦查后成案。日前,该系主任已被河西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例二:广东某知名高校体育部副主任李X森,在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和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期间,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间,李在招收体育特长生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款22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6000元,赃款224000元予以没收。
案例三:中国江苏网消息:江苏高校“点招”花费大,诈骗陷阱不乏其中。
2012年高考成绩公布后,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一些高考成绩不理想的学生家长来说,如何让孩子上一个体面的大学成了每天忧思所在,“点招”也因此进入了不少考生家长的视线。
为此,记者进行了相关采访后了解到,点招确有其事,江苏省的招生政策中确实有“选择性招生”的相关规定,但许多以“点招”为名的诈骗陷阱也不乏其中,考生和家长在选择时要格外谨慎,注意甄别。
记者在某些家长手中看到一份这样的宣传材料—“2012江苏高校点招详细介绍”中写到,“点招是学校的机动指标,是高校在招生时点名录取某一考生,即使考分没有达到相应高校录取线,如能获得点招指标,考生也可以被正常统招录取,一般是为学校教授和省市部分领导子女预留的指标。”另外,有材料还指出,“点招和统招没有任何区别,而且点招有一个优势,就是所有专业任选。”
究竟这类“点招”信息是否真实呢?记者按照宣传材料上提供的电话,进行了电话咨询。电话中,记者声称自己是一位考生的朋友,今年高考分数为307分,低于江苏省二本线,能否上二本院校?电话中,一位男子接通了电话,在询问了高考成绩和“小高考”成绩后,他告诉记者,“这个成绩仅能上A学院和B学院,只有这两个学校会在省控线下降5分,其他学校无法办理。”至于“点招”的费用,该男子告诉记者,“一共需要9万元,其中5万元交给学校,3万元是给‘关系人士’的操作费,1万元则是点招机构收取的‘劳务费’。”最后,该男子还提醒说,现在找的人太多了,还不敢保证能否办成,只能是尽力而为。
        “点招”是否真有其事,是否如点招机构宣传的那般?看似煞有介事的“点招”真的能帮助学生圆一个大学梦吗?为此,记者采访了淮安市教育考试院副院长周洪生。
周洪生告诉记者,许多宣传单页上的“点招”实际上是打着“选择性计划招生”的口号。根据《江苏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其中关于“选择性招生”的规定指出,高校可按规定使用预留计划进行选择性招生。高校的选择性招生对象须填报该校志愿,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测科目等级必须达到4C1合格,文化分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选测科目等级达到招生高校在其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对选择性招生对象的等级要求。”另外,该文件还指出,“选择性招生原则上在同批省控线上录取。如高校投档线接近或等于省控线,可在学校投档线下5分以内录取,但不得低于同批省控线下5分(艺术类校考专业须在省控线上)。”
周洪生告诉记者,根据文件规定,如果考生满足某学校“选择性招生”的条件要求,则有可能通过该方式招生成功。不过,周洪生还提醒说,目前,社会上也存在不少打着“点招”幌子欺骗家长,甚至是诈骗家长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