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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4期:严肃纪律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建设

更新时间:2011-06-19点击次数:字号:T|T

2011年第4期(总第6期)

【编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按照中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要求,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招生考试纪律教育,做好招生执法监察工作,规范招生考试行为,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和我校关于招生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发,供大学学习参考。   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教监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关键之年。全面深化招生阳光工程建设,做好今年高校考试招生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信力和招生制度的严肃性,现就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执法监察,确保招生阳光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执法监察职能作用,继续加强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本部门本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要求,在考试招生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的招生工作责任体系。要着力加强对考试招生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决策、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纪律要求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考试工作关键环节和考风考纪薄弱地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考试安全,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种考试舞弊行为。要重点加强高考加分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查加分考生的资格和身份,有效遏制弄虚作假、骗取加分资格,以及超出本地区或本学校确定的加分项目和分值违规录取学生的行为。要重视加强对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的公示力度,严禁违规录取未经有效公示的考生。 (二)、探索创新监督工作,促进阳光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关注考试招生改革工作进程,围绕高校考试招生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录取模式改革,积极探索确保竞争环境公平、考核严格规范、评价严谨科学的监管工作机制。要进一步细化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监管要求,对考生资格确认、考核、评价、录取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的制度规定。要按照教育部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确保监察工作与管理工作同步推进。 (三)、增强优质服务意识,营造阳光工程建设良好环境。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紧紧围绕招生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招生管理人员、监考教师的培训力度,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法纪意识;加强对考生的教育引导工作,牢固树立诚实做人和诚信考试观念,为招生诚信体系建设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要会同招生管理部门做好考试招生政策、改革措施等群众关心问题的宣传工作,全面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理解、支持教育的氛围。要重视解决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对各类投诉举报特别是实名、联名投诉举报的问题,都要认真核查,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依法惩处考试招生违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考试招生管理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类考试招生违纪违法问题。对考生伪造材料、资格作假以及考场舞弊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招生工作人员违反“六不准”纪律要求的,要严格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对高校违反“六严禁”招生规定的,不仅严肃处理责任人员,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的招生行为,将在教育系统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工作进度,切实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总结,确保工作实效。要认真总结经验,落实报告制度,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部属高校要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10天内,向我部高校学生司和驻教育部监察局报送本地区或本学校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请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所有普通高校。 教育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二、我校招生工作相关制度纪律要求节选 1、《南京林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招生纪律节选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由校招生办公室、监察部门以及有关学院和部门的同志组成,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态度端正,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遵守招生纪律,严以律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三)当年没有子女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 第十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按照政策及操作规程办事,不得违规、越权。 (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 (三)遵守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招生工作秘密。 (四)遵守封闭式网上远程录取的工作要求,凭工作证件出入工作场所,进驻录取现场后,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外出。 2、《南京林业大学关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方案》招生纪律节选 第五条、强化责任,认真落实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 严格 “谁招生、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贯彻落实招生工作“六不准”规定,凡违纪违规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加强招生纪检监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成立纪委、监察部门参加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全程监督和纪检监察工作。招生监察人员参加招生领导小组会议,参与招生政策的制定及年度招生章程的审核、退档审核(实行退档名单双签名制度,即招办主任、纪检监察人员签字),对招生录取过程中违规操作及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招生工作的举报申诉负责处理等。进一步从组织、机构、机制上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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