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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比大片!中纪委机关报揭秘:对抗调查的贪腐干部是如何落败的?

更新时间:2019-06-13点击次数:字号:T|T

       2019年4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张磊注意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信息网发布了一份刑事裁定书:驳回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原党支部书记、馆长赖双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张磊仔细读完裁定书的每一个字,不禁长出了一口气。

      张磊在接受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采访时说,赖双平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表现出少有的顽固,这个案件的查处实属不易。


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赖双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黄创新 摄

2018年5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赖双平涉嫌受贿案进行公开审理,

海淀区部分党员干部参加庭审旁听。  盛慧 摄


蹊跷会面暗藏“草蛇灰线”


      2016年5月1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图书馆东侧马路边,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将一个袋子交给了一名50多岁的男子,一眨眼的工夫,两人各自离去。

      他俩不知道,3天前的5月16日,当时的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接到实名举报线索后,决定针对这名50多岁男子的问题开展初查。北京市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该案交由新成立的海淀区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具体承办。

       年长男子名叫赖双平,生于1962年。从2006年11月至2016年12月任海淀区图书馆馆长,2017年1月任党支部书记。

      2016年5月底,类似的会面场景再次上演,不过这次赖双平见的是一名30多岁的女性。

      2016年8月初、8月底、10月、12月……有时在图书馆周边,更多是在赖双平家附近的桥洞下、马路边,总是匆匆一见,纸袋、布包、皮包……与赖双平见面的人总带着一个体量不小的包。

       为什么近期赖双平会在办公场所外有这么多蹊跷的会面?

      调查组通过互联网公开信息查询发现,海淀区图书馆于2015年、2016年对几项大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新旧两馆的“图书自助借还系统”、新馆的家具采购和音视频设备采购等。

       当时就有业内公司反映,新馆家具采购项目招标一反常规,选在跨春节的时间节点发标,使得众多本来有意竞标者措手不及,结果一家业内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中标。

      为避免打草惊蛇,调查组并没有马上正面接触海淀区图书馆及其相关人员,而是先充分运用信息化调查手段,勾勒事件脉络,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

      草蛇灰线,伏延千里。再不易察觉,只要走过,一定会留下痕迹。

      三名主要“接头人”进入调查组视线。

      2016年5月19日与赖双平会面的年轻男子名叫刘海文,是铭威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刚中标新馆的音视频设备采购项目。

      会面次数最多的是艾玛公司的邵正飞。2015年至2016年,该公司先后中标新旧两馆“图书自助借还系统”。

       30多岁的女性叫杨琴,来自大为公司,2016年初中标新馆家具采购项目。

      令人起疑的是,这几家中标方在收到合同款后几天之内,必有取出大额现金的行为。

      根据这一疑点,调查组决定先以两条线锁定三个人展开调查。一条线是艾玛公司,另一条是大为公司。

       这中间还有个插曲:2016年10月底,赖双平带领海淀区图书馆工作人员一行6人在安徽铜陵开会期间,接受邵正飞安排的黄山游览。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海淀区纪委处分了赖双平及其同事,并当作反面典型通报。

      最初邵正飞和赖双平只是在桥洞下匆匆交接,到后来邵正飞能坐到赖双平车里聊天,认识不到一年后,就同游黄山了。

      两人关系的演进不禁让人产生联想:如果此案涉嫌贿赂犯罪,那么贿赂犯罪属于对合性犯罪,方式隐蔽,有罪证据极为稀缺。行、受贿双方为了共同逃避打击,极易形成攻守同盟,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攻守同盟”中的一方会开口吗?


风险与责任


      当第八审查调查室主任汪蕾带着调查组成员完成初核,一道选择题摆在了张磊等区纪委监委领导面前。

       下一步要不要采取留置措施?

       案件涉嫌受贿犯罪,根据赖双平担任馆长期间工程建设费用的总额判断,涉案金额可能达上百万元,且涉及多项工程、多名涉嫌行贿人,表面均有招投标程序支撑,案情重大、复杂。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对赖双平采取留置措施。

      但是留置有风险。

      “攻心难”。根据涉案方式及所有招投标外围证据反映的情况分析,赖双平行事谨慎,应该有对抗审查调查的心理准备,取得有罪供述的难度较大。

      “找钱难”。经初核查询赖双平家庭财产信息,未发现可疑大额资金入账,赃款踪迹难觅。

      “找人难”。除赖双平外,几名涉嫌行贿人均为社会人员,即便找到也难以保证顺利到案。

      “取证难”。在涉嫌行贿人全部到案而且都能如实供述的理想状态下,没有其他外围证据支撑,仍然难以定案。

      多年办案的同志都明白,查办贿赂案件最直接和最关键的证据就是口供,当时正值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期间,在被调查人极有可能拒不交代、甚至对抗审查调查的情况下,承办一起高度依赖口供的涉嫌贿赂案件,北京市和海淀区两级纪委监委及海淀区委都将承担较大的决策风险。

      可是,如果此人集违纪违法行为于一身,难道要任由其逍遥于纪法之外?

     不能退缩!承办案件的张磊他们知道,如果必须有人为此承担风险,那就是自己。


3分55秒的录音


      “之所以获取涉嫌行贿人供述比较顺利,除了前期我们对情况摸得清楚扎实、谈话有的放矢外,也是赖双平自作聪明、贪得无厌的必然结果。”张磊告诉记者。

      据刘海文等多名涉嫌行贿人交代,双方一谈业务,赖双平就会主动提出索要好处费,如果对方稍有犹豫,赖双平即流露出“这个项目我可以让别人来做”之意。赖双平的下属也表示,在海淀区图书馆,的确是赖双平“一个人说了算”。

      杨琴说,项目开标前,赖双平主动提出要合同金额20%的好处费。杨琴还不知道项目的具体利润情况,没有立即答复。赖双平于是拿出当时还对外保密的设备单价给杨琴看。大为公司在赖双平的帮助下顺利拿下该项目后,一次就付给赖双平好处费40万元现金。

      令邵正飞印象深刻的是,按照赖双平“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的比例计算出来的好处费,有时会出现5000元余款,赖双平这时就自动“四舍五入”加到1万元。

      “此人对钱看得很重。”某次,邵正飞将好处费分两笔给赖双平,赖双平在收到第一笔后,觉得低于自己的心理预期,次日便给邵正飞打电话,除了继续追讨外,还称“气得一晚上没睡着觉”。

      贪钱贪物,大小不拒。赖双平喜欢写毛笔字、打乒乓球,于是,文房四宝、乒乓球拍甚至汽车玻璃贴膜……对于赖双平的一次次索要,邵正飞他们不胜其烦。

      也曾有公司在赖双平索要好处费时,坚决拒绝。当事人告诉记者:“赖双平的思维还停留在一把手可以一手遮天控制招投标的层面,完全不考虑市场规则和法治环境。我们的沟通不欢而散,当时就感觉他早晚会出事……”

      多名涉嫌行贿人均反映,为最大程度地索取利益,赖双平会预先计算好对方的利润额,总是“顶着格儿”开价。

      2016年3月31日,赖双平又约邵正飞“谈事”,称这次项目预算金额很大,需要付出“更多努力”,所以他要更高比例的好处费。

      之前的比例已经很高了!邵正飞想,怕公司方面不相信赖双平有这么大的“胃口”,自己回去不好交代,于是邵正飞偷偷用手机录了3分55秒的音。

      与调查人员谈过后,邵正飞主动表示,愿意把这份录音提供给调查组。


“总是有理”的被调查人


      蛮横、强硬,不仅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而且反称调查人员“无中生有”“编造事实”。

      这就是赖双平面对审查调查时的态度。

      接触伊始,调查人员就多次从反腐形势、党性觉悟、人格修养各个方面,和赖双平聊他的成长经历、事业家庭、爱好社交……对其言明党纪国法,希望能唤醒初心。但赖双平对组织的苦口婆心置若罔闻,固执抗拒,态度极其恶劣。

      2017年8月16日,海淀区纪委监委对赖双平违纪违法问题双立案,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尽管此前几名涉嫌行贿人供述送了赖双平大量现金,但仅凭单方口供,还远不能形成证据链。

       第一时间对赖双平的住处和办公室进行搜查。

       当场获取赖双平手写的字条,上面记载了涉嫌行贿人的名字还有一些数据,有的数据还被用红笔圈出。

       调查人员彭悠瑞告诉记者,通过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将字条上的数据与涉嫌行贿人口供对比后发现,数据与项目总造价、受贿款比例高度吻合、互为印证,而那些被赖双平特意用红笔圈出的数据,刚好与涉嫌行贿人所说“赖双平已经收到的好处费”数额完全一样!

      在赖双平办公室搜查出10万元某图书大厦购书卡,赖双平称前一天刚刚收下。

      对于这些购书卡的用途,赖双平多次解释,却前后口径不一。先是称“用来给共建单位的图书馆补充新书的”;第二次称“准备用于今后一些专家、单位的课题研究”;第三次称“没来得及给领导汇报怎么使用就被纪委带走了”。后来在法庭上,赖双平用了第三套说辞,话一出口,旁听席上一阵嗤笑。

      针对赖双平的党员领导干部身份,讯问先从违纪事实入手。

      但赖双平有备而来。

     由于担心组织审查其与婚外女性不正当关系问题,赖双平预先洋洋洒洒写了好几张纸的“简要情况”锁在办公室抽屉里,满纸都是为自己辩白。

       此前大家也听闻赖双平作风霸道,曾经拒绝组织调整工作,其档案上的年龄也前后不一。

      整个谈话、讯问过程中,赖双平果然一意孤行、强词夺理。他拒不承认自身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多份讯问笔录上最后一行均注明“赖双平无故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赖双平显然低估了组织的判断能力和调查能力,他企图用自己编造的“故事”干扰调查人员视线,自以为有一套“总是有理”的说辞就可以一赖了之。

      这种想法和努力既错误又徒劳。他马上就会感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绝不手软、对待腐败“零容忍”。


200多万元现金不翼而飞


        在双方的较量中,调查人员很清楚,赖双平自恃还有一根“救命稻草”:被涉嫌行贿人供述的200多万元现金始终没有找到。没有大额资金入账,办公室、家里也都搜遍了,那些钱就像从未存在过一样,难道真的人间蒸发了吗?

       突破发生在从赖双平办公室搜出来的那10万元购书卡上。

      “小马”是活跃在某图书大厦的“黄牛”,专门倒换购书卡赚取差价。这天他突然被几位陌生人带走,说需要他配合调查“认个人”。从众多照片中,他一眼就认出了那个兑现过60多万元购书卡的“大客户”——正是赖双平的儿子赖民。

      调查人员靳麟君告诉记者,找到“小马”并非偶然。

      顺着购书卡的线索调查组找到某图书大厦团购部郑大志。郑大志说,2015年以来,赖双平利用图书采购之机,向郑大志索要好处费。郑大志先后给了赖双平共计面值60余万元的购书卡。赖双平为了将购书卡兑现,找郑大志要来了“小马”的电话。

      寻找“小马”的同时,调查组分析,惯于隐藏的赖双平肯定不会自己直接与“黄牛”交易。谁会是“小马”和赖双平中间的那一环呢?在预设过多种可能性后,赖民的照片进入了供“小马”指认的一组照片中。果不其然,赖民正是将赖双平和“小马”连起来的那一环。

      购书卡的去向凿实后,调查组意识到,赖民在本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难道是巧合?赖民和其妻子2016年11月刚以其岳父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269万余元。

      “妻子的二姨、二姨父、大舅、表哥……”赖民一口气说出了一大串名字,说房子的首付款都是亲戚一起凑的。

      殊不知,在寻找现金的下落时,调查人员已将排查范围扩大到了赖双平所有的在京亲属。此刻,早已心中有数的调查人员不动声色地反问赖民:如果照你所说,房款是亲戚分别给的,你只需要通过转账接收即可。那为什么这些亲戚拿大额现金往他们自己的账户中存时,你都在场?

      此时,赖民终于明白,狡辩已毫无意义。于是他改口承认“我爸每隔一段时间给我一笔现金”“我爸当时对我说,为了避嫌,不要把这些钱存在我自己的名下,可以通过亲戚的账户来体现它来源正当。亲戚一听都心知肚明,我就通过亲戚走了账”。

      于是,一次少则二三十沓,多则五十沓,赖民蚂蚁搬家似的将近160万元的现金从赖双平手中接过来,再倒腾进亲戚的账户,最后变成了买房款。

      赖民不知道,之所以调查组对其销赃事实“门儿清”,是因为海淀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本案时,依规经审批采用了讯问、询问、留置、查询、搜查、鉴定等10多项措施中的绝大部分,可谓“穷尽”了方式方法,掌握了大量确凿的证据。

      至此,一个完整证据链终于形成闭环。


证据会“说话”


       尽管赖民已经和盘托出,赖双平仍不承认给儿子这么大量的现金系自己受贿所得,继续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试图掩盖事实、一赖到底。

       他找了各种经不起推敲的理由解释大额现金的来源,还称其中一部分钱“是我父亲背着我的兄弟姐妹,给了我他一辈子的积蓄”。而赖民告诉记者,爷爷生前一直生活在湖北广水农村,已去世多年。

       海淀区纪委监委认为,赖双平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态度极为恶劣,毫无悔改、修正错误之心,对抗组织审查,在案件客观事实及大量证据面前,拒不供认自身存在的任何违纪违法问题;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违反廉洁纪律及生活纪律;涉嫌受贿犯罪。2017年11月,海淀区纪委监委将赖双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

      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赖双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累计受贿人民币27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追缴赃款予以没收,罚金100万元。

      负责该案一审的法官、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樊强告诉记者,赖双平一案是基于证据作出裁判。这说明并不是被告人不承认就不能定案。本案中,被告不配合调查,行、受贿双方言词证据各执一词,但是本案还有书证、物证、录音资料等证据,还有其他证人证言,取款记录等,这些足以证明赖双平的受贿事实成立。

      “证据会‘说话’。”樊强对记者说,“赖双平多次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正是由于其不配合调查,因而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赖双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针对赖双平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及相关质证意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审法院根据赖双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二审法院驳回赖双平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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