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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更新时间:2011-10-18点击次数:字号:T|T

                               南林委[2011]51号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切实履行纪委会的职能,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遵循的原则

     1、纪委会议事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及有关舰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2、纪委会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过半数的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l、传达学习中央、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等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讨论制定学校的具体实施意见与工作安排;

       2、讨论审定校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展活动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3、研究分析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党纪教育情况、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问题,以及违纪案件的查处与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情况,提出处理和解决这些方面问题的意见;

      4、讨论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或提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5、讨论职权范围内的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

      6、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遵守的规定

      1、校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举行。会议由纪委书记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纪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需会前请假。会后由纪委负责同志或有关同志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

      2、提交纪委会讨论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委员和有关方面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纪委办公室汇总,并提出安排建议方案,报纪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一般应在会前提前通知各个委员。对于重大问题或事项,应在纪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纪委会讨论。

      3、纪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上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意见不一致且双方人数相近,可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

      4、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要慎重讨论、研究,认真加以分析,意见基本一致的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如经过充分讨论仍有不同看法的,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5、纪委会议事时,议题如涉及到纪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6、纪委会的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

      7、纪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分工负责的同志抓紧落实,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落实的,纪委办公室应协助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纪委负责人报告执行情况。

      8、纪委委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发生失密、泄密现象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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