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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1-03-15点击次数:字号:T|T

               (南林委〔2007〕77号  2007年11月26日印发)

     为切实抓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校校级、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要与学校中心工作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责权明确,奖惩严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条  组织领导和责任范围

     一、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学校党委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校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书记、校长分别对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处级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分别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纪委、监察处要认真履行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组织协调,对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责任内容

     校级、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起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领导班子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工作部署,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及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每学期安排不少于一次。

     4、履行监督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南京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6、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规定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处履行工作职责。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对发生在本单位(部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在纪委、监察处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并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和教育工作。

     二、领导班子的正职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负责抓好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当好“班长”,带好队伍,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发现和解决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作用。严格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办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4、负责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向正职报告,并配合查处。

    3、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议事决策程序和规则办事,凡重要工作应请示分管领导或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4、参加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专项工作责任

     一、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纪委负责,组织部、党办配合;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组织部负责。

     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由组织部负责。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由组织部负责,审计处实施。

     四、公费出国(境)管理,由人事处、国际合作处负责,党委办公室配合。

     五、执行公务活动接待标准,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六、规范通讯工具管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部、财务处、监察处参与。

     七、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上交登记、处理工作,由监察处负责。

     八、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生的招生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监察处参与;本专科生的招生工作由学生处负责,教务处、监察处参与;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监察处参与。

     九、人才招聘管理,由人事处负责,监察处参与。

     十、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由财务处负责,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一、教材、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由教务处、设备处负责,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二、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工会、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三、医药、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工会、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四、图书资料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图书馆负责,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五、学生食堂食品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参与。

    十六、学生公寓用品、军训服装采购招投标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用户代表、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七、学校体育用品、学生体育运动服装采购招投标工作,由体育部负责,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参与。

    十八、职称评审,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事处、监察处参与。

    十九、分房、售房工作,成立专门委员会负责,后勤管理处、监察处参与。

                第五条  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报告的内容

    一、校级、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以本实施意见中对应的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专项工作责任作为报告的内容,分别报告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正职的报告,报上一级党委、纪委。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报告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报告,报校党委、纪委。

    报告应在年度工作总结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终自查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在当年年底前上报。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领导班子成员的报告应由本人独立完成。

    三、不按本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应追究其责任。

    四、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党委全委会报告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同时向上级党委、纪委做出报告。

                  第六条  责任考核

    一、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级有关党组织负责。

    二、学校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聘任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四、考核结果应向校党委、纪委报告,并作为处级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校级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按照《南京林业大学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执行。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八条  有关说明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校级和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科、室级干部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意见或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本实施意见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发布的《南京林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南林委[1999]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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