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关于坚持和
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南林委 〔2017〕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依法治校和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是我国高等学校领导体制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历史选择,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的职责,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委职责
第四条 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院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文化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书记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常委会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校长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决策议事制度
第七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章程草案,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讨论确定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三)选举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听取党委有关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全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需要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全委会议事规则
(一)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 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二)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议题材料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三)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讨论确定。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
2.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3.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
4.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全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五)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会议情况通报、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六)全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全体委员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全委会复议。
第十条 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机构组织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领导班子分工。
(九)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 1-2 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二)常委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校长沟通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四)常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需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常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党委提出须调研的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调研;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4.召开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六)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情况通报,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常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拟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六)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院(部)、部门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八)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九)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十)研究处理按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 1-2 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五)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督办检查落实情况,并视需要向校长报告。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党委书记办公会(简称书记办公会)是书记集体酝酿研究有关重要问题,沟通情况,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注重加强沟通交流,强化酝酿环节,进一步统一思想,为学校党委常委会决策作好充分准备。书记办公会是一个议事机构,不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党的重要文件,酝酿贯彻执行的意见,为常委会讨论决定做好准备。
(二)对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包括校内处级干部配备)、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进行沟通,酝酿。
(三)处理、解决常委会关于党的工作决定事项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四)分析师生员工思想动态和校园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五)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工作汇报,安排和总结党委各部门的日常工作。
(六)研究处理下级党组织向党委请示的有关问题。
(七)对急需解决的突发性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应急措施。
(八)需要书记办公会商讨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书记办公会出席人员为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书记办公会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须事先向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请假。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办公会议。
(二)书记办公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三)党委办公室负责书记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形成会议成果等等。书记办公会不做决策,不形成会议纪要和会议情况通报。
第六章 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在沟通协商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题时,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以宽阔胸襟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尊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校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四条 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 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把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党员干部、人文社科工作者、青年学生三个重点群体,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增强贯彻执行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常委会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1-2次,校长每年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校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常委会通报。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委、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执行本细则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常委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京林业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南林委〔2011〕32号)、《南京林业大学党委行政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南林委〔201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