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南林纪〔2018〕5号
南京林业大学干部廉政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根据江苏省纪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健全完善干部廉政档案的实施办法》(苏纪办发〔2017〕23号)、《关于如何建立省级机关部门处级干部廉政档案的答复》和《省属本科院校纪委工作规定(试行)》(苏纪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廉政档案是学校严格把好选人用人政治关、廉洁关,维护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校纪委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廉政档案内容的科学性、客观性。
第三条 干部廉政档案逐步建立,一人一档,日常管理工作由校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并认真做好干部廉政档案的信息库建设。
第四条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严格遵循《保密法》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干部晋级、退休、辞职等原因退出管理范围三年后,其干部廉政档案经登记造册并报校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档案含有以下内容:
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
1.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结论材料
2.征求意见单位(组织人事等部门)来函
3.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
(1)学院级党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反馈相关纪律情况结论材料(要由党组织书记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结论材料上签字);
(2)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个人事项报告核查情况结论材料;
(3)审计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结论材料。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谈话函询结论材料
四、初核了结材料
五、党纪处理材料
六、述责述廉材料
七、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学院级党组织以及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对涉及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关材料,每半年整理送交一次,重要材料要及时送交。
第八条 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和归档必须按照真实、合法、规范的原则建立。
(一)干部廉政档案收集和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完整齐全、文字清楚。需要组织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必须盖章或签字后方可归入本人档案。干部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有关申报表的各项相关内容必须由本人亲自填写,单位或其他个人不得代为填写;
(二)干部廉政档案除违纪案件、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应归入干部组织人事档案的材料等可以是复印件以外(复印件应标明出处),其余原则上要求是原件;若是无法收集原件的,可以收集复印件但应当注明原件的保管处;
(三)廉政档案材料归档时必须遵循统一规范,便于查阅的原则。廉政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黑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等书写,档案材料内容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和整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档案集中整理;
(四)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进行科学严密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南京林业大学纪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